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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小区加装电梯遭一楼阻挠!法院这样判了……

如今,老小区加装电梯已不是稀罕事,南通一小区某单元的楼上住户为了方便家中老人出行也申请加装电梯,但一楼的2户人家却坚决不同意,还阻挠施工。无奈之下,楼上8户联合将一楼2户告上法庭。


记者18日了解到,崇川法院审结了这起老小区单元楼加装电梯纠纷案,判决一楼住户立即排除妨害,不得阻挠小区加装电梯的施工



资料图。图文无关


李某等9名原告与张某等3名被告都是南通某小区7幢2单元的业主。该单元共计5层10户,张某等3名被告为一楼2户业主,李某等9名原告为楼上8户业主。这8家住户中,有4位80岁左右的老人及1位四肢瘫痪的中风病人,为方便家中老人出行及照顾病人,8家住户就该单元楼加装电梯事宜达成一致,但一楼的2户不同意加装。


此后,楼上8户业主签署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协议书、公示规划设计与施工方案、相关职能部门审批,通过了该单元楼加装电梯的申请。公示期间,张某等人提出异议。对此,加装电梯的建设方与异议者协商,属地街办、社区多次调解,均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当施工单位现场施工时,张某以自己不知情、楼上住户骗取规划许可证加装电梯侵犯自身权益为由,多次阻扰施工单位施工,并主张加装电梯后占用专有部分、造成被告房屋贬值、地基沉降等情况。当地社区、派出所等多次调解无果后,李某等9名住户一起将张某等3人诉至法院。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系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引发的纠纷,在本质上,本案也是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延伸或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278条规定以及《南通市市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指导意见(试行)》均规定了相关的审查规则。本案中,该小区7幢2单元共计10户,8户业主同意加装电梯,仅被告在内的2户不同意。可见,增设电梯项目已经达到法律规定的条件。且原告加装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法有效,故该小区7幢2单元业主依法享有在审核批准的范围内进行增设电梯的权利。被告阻扰案涉电梯工程施工的行为,已经妨碍了原告的权利行使,属于违法行为,应予排除


法院认为:


被告虽抗辩原告加装电梯后存在占用专有部分、造成被告房屋贬值、地基沉降等情况,但未能提供确切、充分的证据电梯尚未建成,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尚无法得知,即使有所影响,如涉补偿问题,被告可另行主张


综上,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低层住户对单元楼加装电梯

负有适度容忍义务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党中央、国务院顺应我国老龄化趋势而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对改善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在内的老旧小区居民居住条件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容易因高低层住户需求的不同引发矛盾纠纷。”该案承办法官唐文新介绍,在多户同住一栋楼的情况下,无论是使用专有部分还是管理共有部分,都需要妥善处置部分住户的局部利益与单元楼住户的整体利益的冲突,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对既有住宅房屋加装电梯,属于改变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用途,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该事项应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占比均在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经参与表决的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同时还需要履行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

唐文新指出,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关系实质上就是涉及提供便利与容忍损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容忍义务是相邻关系的核心,崇德修睦、包容互让是构建和谐邻里关系的重要条件。低层住户应当对单元楼加装电梯负有适度的容忍义务,应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并给予必要的配合

本案中,案涉单元的楼上住户中,有七户家中有70岁以上老人,加装电梯确实出于解决出行困难的需要,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且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具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应给予理解和协助,让加装的电梯成为业主幸福生活的阶梯、社区和谐文明进步的阶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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