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老小区加装电梯已不是稀罕事,南通一小区某单元的楼上住户为了方便家中老人出行也申请加装电梯,但一楼的2户人家却坚决不同意,还阻挠施工。无奈之下,楼上8户联合将一楼2户告上法庭。
记者18日了解到,崇川法院审结了这起老小区单元楼加装电梯纠纷案,判决一楼住户立即排除妨害,不得阻挠小区加装电梯的施工。
资料图。图文无关
李某等9名原告与张某等3名被告都是南通某小区7幢2单元的业主。该单元共计5层10户,张某等3名被告为一楼2户业主,李某等9名原告为楼上8户业主。这8家住户中,有4位80岁左右的老人及1位四肢瘫痪的中风病人,为方便家中老人出行及照顾病人,8家住户就该单元楼加装电梯事宜达成一致,但一楼的2户不同意加装。
此后,楼上8户业主签署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协议书、公示规划设计与施工方案、相关职能部门审批,通过了该单元楼加装电梯的申请。公示期间,张某等人提出异议。对此,加装电梯的建设方与异议者协商,属地街办、社区多次调解,均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当施工单位现场施工时,张某以自己不知情、楼上住户骗取规划许可证加装电梯侵犯自身权益为由,多次阻扰施工单位施工,并主张加装电梯后占用专有部分、造成被告房屋贬值、地基沉降等情况。当地社区、派出所等多次调解无果后,李某等9名住户一起将张某等3人诉至法院。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系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引发的纠纷,在本质上,本案也是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延伸或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278条规定以及《南通市市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指导意见(试行)》均规定了相关的审查规则。本案中,该小区7幢2单元共计10户,8户业主同意加装电梯,仅被告在内的2户不同意。可见,增设电梯项目已经达到法律规定的条件。且原告加装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法有效,故该小区7幢2单元业主依法享有在审核批准的范围内进行增设电梯的权利。被告阻扰案涉电梯工程施工的行为,已经妨碍了原告的权利行使,属于违法行为,应予排除。 法院认为: 被告虽抗辩原告加装电梯后存在占用专有部分、造成被告房屋贬值、地基沉降等情况,但未能提供确切、充分的证据。电梯尚未建成,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尚无法得知,即使有所影响,如涉补偿问题,被告可另行主张。 综上,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低层住户对单元楼加装电梯 负有适度容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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